制图/张平原
花数百万元购置房产,却没办法进家门装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位于老市区的故海路1号(化名)是一处宅院,建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分为A、B两座房屋,业主原属于同一人,后经继承析产以及多次买卖,A、B两座已归不同业主所有。
【资料图】
2000年,杨先生(化名)购买了A座房屋。李小姐(化名)于2019年通过中介介绍到B座看房,房屋虽然老旧,但地处中心城区,属于学区房,李小姐果断花费数百万元买下。
房屋过户后,李小姐马上着手装修。然而,某日装修队准备进场施工时,赫然发现竟无门可入。原来,A座房屋南临故海路,内有一处通道可通往B座,杨先生却在这条通道加设了一扇铁门,又拒绝将钥匙交给李小姐。B座房屋南临A座,北临故山巷(化名),但故山巷一侧存在诸多建筑物封堵,所以无法从那边通行,也就是说,A座的通道是进入B座的必经之路。
李小姐认为此前自己看房买房都是通过该通道通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式可进出B座,因此杨先生应提供该通道供其通行。
杨先生认为该通道属于故海路1号A座房屋产权范围内,他有权拒绝让李小姐通行。此外,故山巷原来有通道可以进出B座,后被违法建筑堵塞,造成无法通行,李小姐是可以要求违法建设者恢复原通道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通道虽然位于故海路1号A座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但该通道作为B座的唯一出入通道时日已较为久远,属于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从现状以及从李小姐办理的产权证上看,B座与故山巷之间是一堵完全封闭的墙体,故山巷上还有大量建筑,李小姐客观上无法从此处通行,B座仅能通过A座通道进出。如苛求李小姐仅能向妨碍其从故山巷通行的相关人员主张权利,其负担明显过大。
根据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法院判决杨先生应为李小姐经过故海路1号A座房屋通道前往B座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权利人也应合理行使其通行权,通过邻地时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并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如因通行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