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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包括数字作品在内的各类数字资产成为人们的重要财富形式。近年来,数字作品NFT交易在国内外发展迅速,交易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数字作品NFT交易中涉及四类主体: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和购买者。其中,著作权人和铸造者可能出现身份重合,这也是维系交易的最理想状态。但当著作权人和铸造者身份不重合时,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就尤为重要。
作品本身权源的合法性,是数字作品NFT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数字作品NFT交易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数字作品铸造上链前,作品之上的著作权有效性未经验证。这可能导致购买者对交易的合法性产生疑虑,从而影响数字作品NFT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如果铸造人未获得所铸造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数字作品NFT交易将构成侵权,平台也可能因疏于管理而承担责任。
铸造人与平台的权利有效性保证,可以缓解购买者对交易合法性的焦虑。目前,数字作品NFT交易中普遍采用的权利有效性保证模式是铸造人与平台之间签订协议。铸造人需要在数字作品上链前提供相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以证明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状况和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平台也需要审核铸造人提供的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这种权利有效性保证模式高度依赖铸造人的诚信和平台的审核能力,而这种依赖是存在诸多隐患的。第一,铸造人提供的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可能存在伪造的风险。第二,作品的数量与平台的审核能力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第三,平台需要审核铸造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势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进而影响交易的效率。
为解决权利有效性问题,需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技术措施,加强对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第一,未来立法中可规定联盟链平台应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负有平台用户个人信息的实名认证和必要情况下用户信息的提供义务。监管义务的设定既能提升平台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也可以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第二,除由平台自行审核之外,可以考虑由有关部门负责主管相关管理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介入其中,负责相应审核工作,若经审核未发现权利瑕疵即可视为权利有效性的初步证明。相比于单个平台的审核能力,有关管理平台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更有优势,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第三,结合我国联盟链为主的产业现状和内容分析、智能监控等侵权识别技术的应用,及时发现侵权信息并矫正。数字作品NFT交易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之一,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NFT交易的透明度、不可篡改性和安全性,但这种保证仅限于上链之后的信息变动。我国的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以联盟链为主,这使得我们有机会以较低成本完成区块链上错误信息的更正,这一点也是联盟链相对于公链的比较优势。
禁止以加密货币进行交易,是还原数字作品正常市场价格、化解潜在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从目前情况来看,数字作品价格的畸高与市场的盲目跟风炒作和使用加密货币交易密不可分。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较大,会影响数字作品NFT交易的市场稳定性。且以加密货币方式完成数字作品NFT交易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加密货币自身价格波动较大,以加密货币作为计价的标准,会放大数字作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引发不必要的追捧与恐慌。数字作品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价格波动与市场变化较为剧烈且很难预测,一旦使用加密货币方式交易,二者的价格变动就会产生叠加效应。第二,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各方主体获得加密货币的成本有明显差异,以加密货币方式实现数字作品市场价格操纵的难度远低于法定货币。特别是那些早期进入加密货币领域的从业人员,既拥有大量加密货币,又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其他不对称信息,其一旦开始以加密货币操纵数字作品市场价格,利益受损的只能是处于信息处理弱势地位的购买者。第三,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存在洗钱、欺诈和非法资金流动的风险。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导致监管困难,一些不法分子选择利用这种交易方式进行欺诈、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活动。如果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允许以加密货币方式交易,就会增加这种风险的发生概率,从而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第四,加密货币的合法性尚未在我国得到确认,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引发法律纠纷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应当在立法层面严格禁止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以加密货币方式交易,法定货币交易是唯一合法的交易模式。
“版税”分成机制在立法层面不具有正当性。在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版税”分成机制已经成为国内外产业实践中的行业惯例。根据目前的惯例,数字作品的铸造者通常能在该作品的每一次交易中获得交易额一定比例的分成,收取的依据是智能合约中的条款。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版税”分成机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立法层面缺乏正当性。从法律规定看,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税”,与我国法律中的版税不是同一概念。根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版税,是作品的出版发行方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转售作品时则无需支付版税,这符合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的要求。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税”,是作品载体的购买者支付给未必是真正著作权人的数字作品铸造者,支付的前提是转售,违背了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比较法上看,这种“版税”更接近于追续权,而后者在我国立法中并无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追续权的智能合约创设,系法外设权,严重破坏了交易的平衡性与公正性。因此,被内嵌在智能合约中的“版税”分成机制,不具备法律效力,平台应在智能合约中剔除此类条款。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孙山)